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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中国红十字会成立12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颁布实施

来源:汉中市红十字会:本站发布时间:2024/7/24 16:29:44点击次数:1166次

中国有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红十字事业的长足发展同样需要“规矩”的制约,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中国红十字会需要法律保障,来依法履行职责,取得国家、社会的认可、规范和保护。然而“红十字会法”却姗姗来迟,直到1985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立法工作才开始真正启动。

“四大”的召开拉开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的序幕。“四大”以来,中国红十字会一方面拓展工作领域,形成了全国性的卫生救护网和社会服务网,一方面加强与国际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推动了红十字事业的迅猛发展,也赢得了国际红十字组织的认可和好评。但是,社会上对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红十字标志的滥用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一系列问题,使红十字的形象和事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作为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如果不立法,就无法按《日内瓦公约》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日内瓦公约》要求的多项活动也得不到确认和保障。通过立法来保障红十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红会工作者的共识。

1990年2月15日,谭云鹤副会长在红十字会“五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用立法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及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训练、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实体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依法开展活动。”

当时,全国除了总工会已制定“工会法”以外,其余社会团体均无立法,因此,立法有一定的难度。但为了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制定“红十字会法”的工作还是紧锣密鼓地展开了。1990年10月,总会机关成立了政策理论研究室,具体负责立法事宜,从红会实际情况调研、资料搜集翻译、专家咨询、国外考察,到文件起草以及立法程序的履行等方方面面做了大量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全会上下坚持不懈地努力,终于取得了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人大法工委等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并于1991年底被纳入国家“八五”立法规划。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经过进一步考察和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于8月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各方面两年多的努力,“红十字会法”已初现曙光。

1993年10月24日、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的修改稿进行审议后,对“草案”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常委们普遍认为: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多年来协助政府做了大量的国际和国内工作,通过立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对于继续做好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是必要的,建议稍作修改后,尽快出台。

1993年10月3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江泽民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红十字会法”共分总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6章28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职责以及与政府的关系,对红十字的经费、财产、红十字标志等都做了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红会组织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性质,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就意味着中国红十字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从此,红十字会事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这是中国红十字会运动史上的里程碑。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新闻发布会

1993年的1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庆祝“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会上,国务院法制局的一位官员在阐述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意义时说:“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职责,宣传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协助政府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行救助,并在参加现场卫生救护、参与输血献血、推动无偿献血以及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已经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实践证明,中国红十字会在特殊条件下,可以起到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不能起到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中国红十字会的立会之本、治会之纲。它在短时间内即获通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会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也表明了红十字会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不容忽视的。它的颁布施行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有利于推动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必将在国际和国内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016年6月27日,为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省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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