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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红十字会接受陕西省红十字会和汉中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方面的指导,并对各县(区)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依法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市红十字会网站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的接收时间、捐赠人信息、接收方式和使用情况,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
第四条 每年接受第三方审计,并通过市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同时做好登记备查。
第六条 所有捐赠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八条 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分配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捐赠接受执行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阶段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使用情况公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公示内容包括:捐赠款物收入和分配使用总体情况、接收捐赠款物明细和具体分配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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