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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汉中市红十字会:本站发布时间:2024/9/3 10:45:58点击次数:53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红十字会系统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总会陕西省红十字会指导我市红十字会系统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授权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程序。

第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款项的收支应全部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

第十四条 十字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直接向行政辖区外或国(境)外发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的交通运输、仓储管理费用,红十字机构、捐赠人及受赠人协商确定。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省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有关要求,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每年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章 捐赠表彰

二十八   捐赠表彰:

  (一)对所有捐赠行为,都向捐赠人(企业)颁发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九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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