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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2000]027号 |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O0]30号)规定,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子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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